各中小学、幼儿园、直属单位:
教龄津贴标准:在公办学校中从事教育工作连续达到5年(实算)每月3元,连续达到10年每月5元,连续达到15年每月7元,连续达到20年每月10元。
教龄津贴从事教育工作时间计算至2010年(即2010算参加教育工作的年份)。
脱离教育岗位达到6个月扣除相应的教育工作时间。
附表格。
请使用电子表格并将附表一式三份(加盖公章),于2009年12月15日前至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批。联系电话:88259974
12.1
附件下载: 2009_12_办理2010年1月教龄津贴变动的通知.xls( 点击下载 ) |
请总务处阅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