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,已设立运河漕运官署。漕运官员的主要职责是:将各地征集的粮食、贡品验收、保管、运输,并组织人力押送、护运;管理漕运船舻;还监督沿河百姓不得盗用漕河之水“溉田”,以保证运河的水量。

唐代初期,在户部设度支巡院郎中,从五品,管理水利漕运,但运河沿线并无专职官员。开元二十一年(733年),玄宗皇帝了解到大臣裴耀卿深谙漕运之事,“拜耀卿为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兼江淮都转运使,以郑州刺史崔希逸、河南少甲萧炅为副使”,此为运河漕运设高官之始。

这时的漕运份量主要在黄河之南河段。在唐代,“自裴耀卿言漕事进用者常兼转运之职,而韦坚为最”。唐代漕运防务主要是“都转运使司”派员负责、派员押运,并无固定防务机构。沿运各段的河务管理均由当地节度使负责。如“汴宋节度使春夏遣官监汴水,察盗灌溉者”。

北宋,国都汴京,每年从江南运送来的税粮亦不下500万石。沿运各地均设分司,置漕臣。各地漕臣负责本地漕粮的集运,听候漕运物质的调用。如,绍圣年间,宋哲宗“诏淮、浙、江、湖六路上供米,计其远近分三限,自季冬至明年8月。在漕运业务上,亦属“发运使司”节制。宋代基层漕运单位称为“纲”,各有自己的船队、人员。宋哲宗绍圣二年(1095年),“通作二百纲”,即全国已有漕运单位200个。有关宋代漕运防卫,《宋史》卷175有载:“押汴河江南、荆湖纲运,七分差三班使臣,三分军大将、殿侍。”汴河,即运河中段,代指运河。“纲运”,宋代语言,即“漕运”。这里是说,江南纲、荆湖纲的漕运当差押运者,有七成隶属三班使臣,三成隶属大将、殿侍。换言之,有70%的押运者为漕运人员,30%的押运者为兵卒,这当是军队介入护漕的开始。

元代前期,基本无运河漕运,京城元大都需要的南方漕米、贡品,主要靠海运。至元二十九年(1292年),京杭运河全线贯通,南方漕米才通过运河运往京师。起初,漕运均交各省巡抚派员负责,沿线有行都水监协助。直至元惠宗至元二年(1336年),才在京畿都漕运司添设提调官、运副、运判各一员”,负责运河线上的漕运。但这个机构驻节京师,大凡具体的漕运、防务仍由各行省负责。为扩大漕运规模,朝廷曾“命三省造船两千艘于济州(今济宁)运粮”(《元史·食货志》)。

明清时期是京杭大运河的最繁盛时期,这时期设置的河漕机构规格高,分工细,作用大,经常受到皇帝的“眷顾”,许多官员也将任职河漕视为“肥缺”。

明代初年曾仿元制,洪武年间“尝置京畿都漕运司,设漕运使”,负责南方粮米贡品的河运事宜。漕运使,正四品,下设知事(正八品)、提控案牍(从九品)等官员。永乐年间(1403年-1424年),“设漕运总兵官,以平江伯陈瑄治漕”,总兵官为军职,此即以军兵代理漕运防护事宜。至景泰二年(1452年),“因漕运不继,始命副都御史王立总督,因兼巡抚淮、扬、访、凤四府,徐、和、滁三州,治淮安”。这是正式设立的漕运总督,正二品,并兼任当地巡抚,官衙设在淮安。二十年后的成化年间,任命的漕运总督不再兼任巡抚。嘉靖四十年(1561年),“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”。漕运总督兼任漕运军职,成为明代后期及其清代常见的机构命官模式,军政合一在漕运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,它有利于漕运管理的稳定,体现着漕运机构的重要地位与特色,这是发展漕运、促进沿河经济繁荣的组织保障。明代漕运总督属下还设有漕运行管机构——漕储道,驻浙江;漕运军事防务机构——卫、所。为保障运河沿岸的河道漕运防务,运河沿岸重镇均设立了卫所。如:德州卫、临清卫、济宁卫、徐州卫、邳州卫、淮安卫、高邮卫、扬州卫、镇江卫、杭州卫等,其隶属关系并非全部属于河、漕衙门,但强化沿运防务是明代军事布防的基本宗旨。

清代漕运防务较多地沿袭了明代晚期的设防格局,但又有调整。京杭运河“漕运总督部院署”仍驻节淮安,其下属防务机构“标兵及左右营如制,将领九或八人,兵共四千有奇”。设“苏州、镇江、浦口、安庆、池太、东山、广德八镇总兵官”。《清史稿·兵志二》又云:“漕运总督统辖各卫所外,复统辖旗、绿,漕标三营,兼辖淮安城守营。”共计七营。七营的防务分工,《清史稿·兵志六》有载:“漕运总督水师标营,分中、左、右、城守四营。以中、左、右三营任护漕之责;以城守四营任地方之责;驻山阳(今淮安市——笔者注)境及漕运所驻之地。其运挽漕粮,则以卫卒任之”。